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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不確認勞動關系嗎?
- 2020-11-04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在現實社會中,員工發生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賠償。但有些單位沒有與員工確認勞動關系,也就是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單位可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不確認勞動關系嗎?鄭州律師解析:
一是不確認勞動關系而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能視為工傷,造成人身傷害的,按照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傷害賠償適用法律的聲明。
第9條雇主于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之,應負賠償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之,應負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對員工負連帶責任的,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前款所稱就業活動,是指在雇主授權、指示范圍內或者在雇主授權、指示范圍內的生產、其他勞動、其他勞動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職權范圍,但表現在履行職責或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
第11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的,使用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非雇員關系的第三人對非雇員關系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或者雇主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第三者索賠。
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在就業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沒有相應的生產安全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對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于勞動關系和受雇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工傷保險范圍。
單位可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不確認勞動關系嗎?
二、相關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由于工傷事故;
(二)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務而遭受意外傷害,如暴力;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在缺勤期間,因工傷或者事故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識別工業事故的其他案件。
單位可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不確認勞動關系嗎?按照規定,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實現工傷賠償,但是單位需要承擔人身傷害賠償,所以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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