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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用益物權,包括居住權和租賃權。房屋的用益物權由房屋所有人設定。確立居住權,一般需要簽訂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可以通過遺囑確立嗎?
第一,居住權可以通過遺囑確立嗎?。
房屋所有人立遺囑時,可以在遺囑中確立居住權,并指定由誰占有和使用房屋。
二、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留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
(三)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留權的設立是無償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的設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在登記時確立。
第369條居住權可不可以轉讓或繼承。有居住權的房子不得出租,但除了當事人約定的。
第370條居住權到期或權利人死亡的,居住權將被消除。如果居住權被消除,應及時注銷。
第三百七十一條遺囑設立居住權的,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居住權可以通過遺囑確立嗎?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居住權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確立。房屋所有權人在確立居住權時,應當明確居住權的期限、居住權的條件和要求、居住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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