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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對于夫妻財產很多時候是要在婚前就應該分清楚,以免以后發生一些糾紛。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夫妻都會去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需要注意哪些手續呢?河南錦盾鄭州律師事務所解析:
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定的內容,對約定的財產雙方應無爭議。
事實上,當事人獲得財產權利的方式有很多,有接受贈予、繼承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財產權屬糾紛都不存在。例如有些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幾年,雙方有共同的經濟支配權,共同購買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產權證書上只有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表面看來是一方當事人的婚前財產,實際上是雙方共有。也有個別當事人,在準備結婚之前,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購買了家具、電器等物品,但產權證書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實際上就是這類財產的所有權證書。
因此,公證人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產權所有權是否存在爭議,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是否明確,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就不能辦理公證。
婚前財產無房產證的,在辦理房產公證時,在購買房產時必須注意搜集當事人的證明材料。
事實上,有些當事人已經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但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書;還有的當事人,在該房屋尚未交付、產權證書尚未取得之前,就購買該房屋,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于這類當事人,公證人員要注意了解房產的來源,房產的支付情況,房產的使用、裝修等現狀,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要向對方當事人進行核實,只要對方當事人確認婚前財產屬對方婚前財產,且對財產屬無異議,這類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可以公證。
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請注意審批理由。
未達到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有些人單方面向公證處申請婚前財產公證,認為要求對方當事人向公證處申請婚前財產公證會傷害雙方的感情。此項公證申請,不予受理。與此同時,公證人必須耐心說明當事人,通知他們處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目的、意義,鼓勵當事人打破傳統的戀愛觀念,通知他們處理公證需要雙方自處理,通知他們在結婚前或結婚后申請婚前財產公證。
四、注意審查再婚雙方或另一方提供的再婚雙方的產權證明書,確保約定的產權無糾紛。
有些當事人因婚姻失敗,對再婚比較謹慎,為避免再次離婚而產生財產糾紛,在婚前財產公證時,要求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公證人員在進行這類公證時,應注意審查當事人所公證的財產是否歸自己所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雙方應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并對財產的權屬進行審查。在公證協議中,只有明確了財產的所有權,做到約定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才能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
5、未婚夫妻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在雙方達成的協議中,注明協議生效時間,即辦理結婚登記后,由雙方簽字(或簽字、公證)生效。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需要注意哪些手續呢?由于這類財產協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雙方的婚姻關系只有在婚姻登記后才能依法受到保護。所以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相反,相反則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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